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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20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
.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药、护、技)师岗位、
二级主治(主管)(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
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
.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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